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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2/30 政策规范 标签:地下管线管理金华市浏览:4438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34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金华市区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等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测绘与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治安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封闭小区管线除外。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结合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域推进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并统筹推进其他区域地下管网建设。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五条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管线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含管线综合方面内容。

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制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通报各管线权属单位。各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作为各部门实施管线建设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含地下管线)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向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区域进行探测,形成测绘资料,并及时将探明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报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并在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召开第一次管线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协调会上或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设计单位在主体工程设计中统筹综合各单位意见;

(四)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随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报批可研和初步设计;

(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等资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等资料,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与管线工程施工作业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召开第二次协调会,统筹协调道路建设与管线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各管线权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供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向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项目审批文件;

(二)向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区域进行探测,形成测绘资料,并及时将探明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报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四)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道路挖掘许可。

第九条对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管线联审制度。联审小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市发改、规划、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行政服务中心以及市政、园林、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审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踏勘、统一发件。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相应的联审窗口,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审批工作。

第十条 零星管线工程审批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确认许可后,报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项目如下:

(一)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50米的;

(二)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100米的;

(三)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城市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

(五)其他属于零星工程的项目。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四)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五)依法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

(二)制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措施;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

(四)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

(五)发现不明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理;

(二)对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进行审查;

(三)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管线竣工测绘费用列入基础测绘财政资金年度计划,由专业测绘单位统一承担管线工程竣工测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对管线竣工测绘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档案资料,具体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6〕76号)执行。

第六章 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随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的建设资金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费用:自来水、雨水、污水和路灯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建设费用,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承担;架空电力线路费用由电力部门承担;采用地下敷设的电力线路,电气部分由电力部门承担,土建费用纳入主体工程建设费用,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弱电管线和其他管线的建设资金由管线权属单位自行承担。

因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引起的原有管线迁改费用纳入主体工程建设费用,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承担;扩建、增建或提高原有管线建设标准的费用按本条第一款的原则确定建设资金承担主体。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机制,统筹考虑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权属单位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租售价格标准。具体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下管线管理部门联动机制,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审批资料抄告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管线的巡查,建立动态巡查台账,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及时抄告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重点监管管线空间位置、工程对临近管线的影响、安全保护措施和施工进度等。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后90日内未将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向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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